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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跟我說住南部的阿姨舅舅都收到銀行的通知書,
通知小姑房子貸款的事...
因為文件我們都沒有看到,
實在也不知道通知書的內容到底是什麼
所以我先電話問了貴貴姐,
到底繼承順位中有沒有這些阿姨舅舅...
貴貴姐跟我說應該是沒有啊~

婆婆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一般,老公也心煩不已
只有我,情緒是平穩的..
想到小姑遺留下來的這些問題
想到婆婆到現在還早不出喪女之痛
想到現在連婆婆的兄弟姐妹也遭遇困擾
對比之下...唉~

上網查了資料,我確認~民法上繼承順位看來只有四個順位

除配偶外,依序是
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(外)孫子女、(外)曾孫子女)、
第二順位:父母(不含繼父母)、
第三順位:兄弟姊妹(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)、
第四順位:祖父母。
所以,理論上不干這些阿姨和舅舅的事才對呀!!...
待明日收到文件便可知曉~

另外找了一下"拋棄繼承"和"限定繼承"的差別~
拋棄繼承:
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,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,
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。
但必須在得知繼承時起二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通知,
並且必須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。

限定繼承:
所謂限定繼承,係指以您的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,
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,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。
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共同繼承,其中一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,
其他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,否則全部視為限定繼承。
現行法對於「限定繼承」的時點,係以被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為之,
若不知被繼承人死亡而錯過了呈報時間,
則將採概括繼承,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。

這樣看來,限定繼承應該是較好的選擇~
不過老公家人口簡單,所以拋棄繼承才是一勞永逸的辦法。

事情會過去,但願傷痛~也能結束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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